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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应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2月19日)

发表时间:2008-06-08 14:04:18

2008110日以来,我国安徽、江西、湖南、湖北、贵州等20个省(区、市)遭受了严重的低温冰冻天气和雪灾。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12日,本次灾害已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1.77亿亩,倒塌房屋35.4万间,森从受灾面积近2.6亿亩。谁来为巨灾埋单成为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所谓巨灾,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由国家财政救助的模式。但灾害带来的巨额损失,单凭国家财政救助,毕竟只是杯水车薪,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灾民们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的安排,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灾害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这种依靠政府财政救济来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有限。因此,针对我国现有的救灾模式,应构建更加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完善巨灾风险保险市场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其中,分散风险是前提和技术手段,组织经济补偿是目的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是保险运行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正是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局部风险进行分散来补偿风险损失的——正所谓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保险人在经营巨灾保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风险大量、风险选择、风险分散的原则。然而,由于巨灾风险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则可能在短时间内覆盖几个县甚至几个省,导致大量保单同时发生保险损失。再加上巨灾事件一般有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之久的周期,这就意味着过去几年的损失模型很难反映出风险的真实情况。因此,保险人面临着扩大还是控制承保面的矛盾:一方面,保险人需要集合大量保险标的来分散巨灾风险;而另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集中,保险人经营的风险就越大。

目前,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精确的风险评价手段,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产品十分缺乏,部分已有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选择了逐渐退出或回避的态度,使得我国保险业在巨灾风险面前处境尴尬。事实上,针对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保险公司应积极投入,研发出含金量高的巨灾保险产品。

首先,建立起相关的巨灾风险评价模型,从致灾因子、致灾环境和受灾承灾体三个方面对巨灾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其次,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对不同标的作出合理的损失评估,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从国际情况来看,在若干与中国一样面临严重巨灾风险的发达国家,尽管各国巨灾风险保障体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巨灾再保险在其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直保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了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和保费责任比。参考损失是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买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价格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的市场份额约为60%

开发巨灾风险资本市场

为了在更广范围内持续稳定分散巨灾风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在我国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资本市场实现灾害风险转移的一种主要手段。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能产生可预计且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再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的信用加强,把这些资产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资产的所有权则不一定转让。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基本做法一般是以再保险公司为主导,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协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再将产品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上销售。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等均是以巨灾风险证券化为思路的新产品,其中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是巨灾债券。与传统的保险再保险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

明确政府作为巨灾风险最后再保险人的地位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一方面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受灾地区的严重依赖心态,不利于受灾地区的自救、恢复生产等工作的开展。一般来说,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再保险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证券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一部分,最后才是中央财政救助一部分。

所以,我们应该明确的是面对巨灾风险,政府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应该是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而非第一保险人。但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主导,这不仅仅表现在各级财政在资金方面的支持,还包括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管理监督的运用等各个方面,即使具体到一款巨灾保险的设计,也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实现由政府独自承担巨灾损失到由政府主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转变。(作者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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