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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辉:论保险洗钱的治理问题(6月9日)

发表时间:2006-06-14 08:34:59

  “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现实中,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保险洗钱的表现形式

  团险洗钱洗钱分子以公司名义购买团体保险,用支票划转巨额资金投保,虚列被保险人名录。保单生效后,洗钱分子申请退保,保险机构扣除相应费用后,按照事先约定,将退保金以转账或现金形式返还投保人指定的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这样,洗钱分子便成功实现了“黑钱”的性质漂白、形式转换和途径变更。

  “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指境外保险机构通过推销人员,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后,最终由境外签发保单。洗钱分子利用“地下保单”这种保险服务走私途径,可将非法资金成功转移境外。

  保险欺诈洗钱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洗钱分子故意制造保险索赔案件,获取巨额赔款。但这并非等同于传统意义的金融诈骗。洗钱分子通常事前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投保标的,如投保的财产、相关责任或保证利益、人身生命与健康等;或变更合同关系人角色,受让保险利益。待出险时,洗钱分子可名正言顺地获偿赔款给付,达到洗钱目的。

  长险短做洗钱洗钱分子选择长期人寿保险,本意并不在风险保障,而是利用这一常规金融行为掩盖非法资金的转移。通过趸缴大额资金获取保单后,洗钱分子会短期内申请退保,获取受法律保护的现金价值利益。虽然这会损失一定金额,但相对于其他非法方式洗钱仍不乏成本低、安全高的选择。

  外汇保险洗钱外汇保险涉及境外风险标的承保与理赔,按照币种匹配原则,外汇保险签单保费须外币形式,赔款亦为外币形式。洗钱分子借保险公司违规之便,既可实现本币投保外币索赔,实现本外币种转换;又可以外币现钞缴付保费,而非外币账户划转。外汇保险的违规操作为“黑钱”外逃、规避外管部门检测提供了机会。

  保险中介洗钱洗钱分子与保险中介机构合谋,利用其灵活的关系渠道与广泛的客户资源,混淆、掩盖投保资金性质和投保人背景,协助将“黑钱”转换为保险机构承保保费,进而融入保险市场进行洗钱运作。

  趸缴即领洗钱洗钱分子以临退休人员名义,虚构年龄或被保险人事实,趸缴巨额资金购买年金保险。由于年金保险到期后通常有多种领取转换方式,洗钱分子既可根据需要合法领取年金型收入,又可一次性全额提取。

  新型保险产品洗钱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的传统保障成分偏低,保费资金可以调配,进入投资账户的保费具有显著理财功能。洗钱分子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改变“黑钱”性质,更可能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

  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销售过程中往往体现出办理手续简便、征询客户信息有限、银行柜员尽职程度不一等特点。目前的分红型银行保险与传统的银行储蓄差异不大,且银行保险核保标准低、现金价值高、合同保全快、资金划转活,这都为洗钱分子实施银行保险洗钱提供了可操作漏洞。

  保险洗钱的治理途径

  (一)加速制度建设,实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

  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制环境,应建立起以《反洗钱法》为核心,金融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为配套的分层次、全方位反洗钱法制体系,坚决打击、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随着《反洗钱法》的即将出台以及《刑法》的进一步修订,现有的诸类保险洗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就保险洗钱的违法性质、受讼主体范围、处罚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将做出条文规定与解释。

  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遏制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尤其重点关注团体人寿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但是,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仍使得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保险监管部门应遵循《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行业实际与国际通行标准,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决堵塞、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的漏洞与弱点进行大规模非法洗钱,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的警觉性,全力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二)明确“两个义务”,筑起保险业反洗钱基础防线

  借鉴国际反洗钱工作的成熟经验,应要求保险机构履行客户勤勉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保险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排头兵、主阵地作用。客户勤勉调查义务是指保险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与其进行业务交易时,应当依据可信赖的、独立的资料信息或证件文档,依法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识别、记录、核实、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客户资信档案和交易记录的完整存储。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按照既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保险机构应当将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的对象主体、痕迹线索等情况信息依法报告反洗钱资金检测部门。

  明确保险机构的上述“两个义务”,既是必不可少的业务流程工作,也应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反洗钱培训教育保险机构可设立专业部门岗位,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人,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技能培训,使其熟悉反洗钱有关的操作规程、遇情处理、分析技巧、法规知识等。

  增强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保险机构可统一制定反洗钱内部规则,改造标准的、完善的反洗钱业务流程,加强内设部门横向联动机制,建立一套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相结合的预防、打击保险洗钱体系。

  设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保险机构和洗钱分子博弈后的结果是保险机构倾向于放任反洗钱举措。这就要求保险机构尤其是总公司层面,应权衡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打击保险洗钱方面的机会成本与预期收益,创新利益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人员量化考核系统一并执行,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

  建立反洗钱智能识别甄选系统根据保险经营活动规律,应在政府的规划扶持下,整合行业力量研发具有高科技、智能化的反洗钱自动识别甄选电子系统,通过对保险交易的周期、频率、额度、对象等关联参数设定,实现对可疑保险交易的初级筛选。该系统要实现联网,做到保险机构与反洗钱资金检测部门的功能对接,确保可疑交易报告途径畅通、质量高效、信息准确,切实增强保险机构实施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推进保险业反洗钱关口前移

  鉴于保险业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审慎性等行业特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应树立防范关口前移的指导思路,重在事前预测预警,兼顾事后检查打击,最大程度上遏制和杜绝保险洗钱的可能性。要以“金融情报”的概念视角,认真对待涉及保险洗钱的各种形式信息,通过监督和处理异常交易现象,积极为安全执法机关整理搜索并及时提供犯罪线索。所以,尝试建立一套可行的保险业反洗钱预警指标体系,辅助电子化智能系统和信息共享网络,通过量化、筛选、分析、评估、存储、传递保险机构日常经营数据和现象信息,判断保险洗钱的可能关联性,实施划等级的关注、嫌疑、预警、移交等阶段防控措施,切实提高保险业反洗钱预测预警的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保险业反洗钱预警指标体系可尝试在以下三个层面构建:

  第一层是常规预警体系。通过吸收借鉴其他金融行业反洗钱经验与做法,保险业可建立包括:大额现金交易预警指标、错误联系地址或方式预警指标、区域外业务招揽预警指标等。

  第二层是投保人行为预警体系。洗钱分子建立商业关系实施保险洗钱时,一般会表现出保险目的弱化、行为诉求偏差、经济动作异样等特征。保险业可建立包括:相对合法收入超额保费支出预警指标、异常更替受益人预警指标、忽视价值损失预警指标、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弱关联预警指标、短期退保预警指标、投保人犯罪背景预警指标、出险期限预警指标、投保人与保险人关联交易预警指标,中介商超高佣金预警指标等。

  第三层是合同行为预警体系。洗钱分子要变相达到非法洗钱目的,通常会出现非常规的保险合同操作行为。保险业可建立包括:保费第三方支付预警指标、多帐户来源缴费预警指标、上限保额预警指标、超额缴费预警指标、高频率投资账户交易预警指标、早期终止合同履约预警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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