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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保险消费者保护》(2020年5月)

发表时间:2023-10-12 18:12:00

王向楠 编,池义春、王锦霞、王向楠 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发布

 

出版本书的目的

保险业发展水平提升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状况。这需要保险业健康较快的发展以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的供给能力,也需要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上强化理念和健全制度。近些年来,保险业在产品设计、定价、宣传展业、客户管理、理赔、投诉处理等各环节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保险人、中介人、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生态系统正在塑造成型。当然,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数据技术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度量的“数据”,对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方面的影响在国内外的理论、政策和实务界均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无论是数字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还是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深入的政策或学术研究目前还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包括:(1)目前,学者和出版人可能还未意识到此话题的重要性;(2)这是一个新兴且快速变化的领域,学习研究需要一定的时间;(3)学者研究缺乏可用的数据;……

研究在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涉及的问题很多。例如,数字技术改变了保险业的哪些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哪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哪些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了?哪些权益侵害风险需要出台政策措施加以限制?监管、立法、消费者教育、救济等工具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平衡创新与保护?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设计了结构体系,然后通过搜集整理和编译有一定学术价值和认可度的相关文献资料,最终形成了这本书。截至本书定稿时,在图书零售的主要网站上,还鲜见有关“数字(或科技)+保险+消费者”的著作。因此,本书具有一定的新意。

本书的内容包括理论研讨、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实操模板等。本书不仅为金融保险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国际镜鉴,也能帮助保险从业者在利用数字技术时增强合规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还能为从事相关领域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老师和学生提供参考。

 

保险业的独特性

在数字时代,很多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都面临不小的挑战,而保险业有其特点。一是数字网络技术对保险业的影响程度高,这些影响至少包括:提升传统保险运行的效率、创造新的保险产品服务以及新建或改良保险行业的基础设施。二是保险业的数字网络风险暴露程度高,这是因为,保险业是典型的数据密集型行业,存储的个人和组织的数据信息比其他大部分行业要细得多、质量也更高,涵盖了客户的多种个人隐私、财务特征、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三是数字网络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大,这是因为,数字网络风险的传染性较强,而保险业“先收款、后付款”、负债期限长,控制数字网络风险使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声誉对其稳健经营特别重要。

 

本书的资料来源

本书内容来自在保险领域有影响力的四个组织公开发布的成果,其中两个为国际性组织,一个为洲际性组织,一个为国别性组织。它们包括: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成立于1994年,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目前由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监管机构组成;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致力于让世界上被保险排斥和得不到充分保险服务的人获得保险,使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安排生活,减少其在风险面前的脆弱性;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European (Re)insurance FederationInsurance Europe)的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目前由37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组成,服务涵盖了各类保险或再保险的承保人;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由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主要保险监管者创建和管理,该组织成立于1871年,据称是美国第一个由国家政府官员组成的协会,可以视为美国保险监管界的代表。

 

本书内容安排

本书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保险业的数字化趋势及其影响”、“数字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数字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制度安排”三大块,这三部分也对应于本书的上中下三篇。每篇均包括四章。

上篇题为“保险业的数字化趋势及其影响”,按照分析的主体分为四章。具体而言:第一章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观点;第二章是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的观点;第三章是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的观点;第四章是三个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论坛的观点。这四章的内容虽然有一定的重叠性,但是这四章内容由于分析主体不同,各有特点。第一章比较严肃地分析数据科技对整个保险业的影响,第二章更关注保险消费者面临的风险,第三章更关注大数据问题且侧重阐述其积极影响,第四章的行文则比较随意。

中篇题为“数字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主要分析了保险监管者如何在数字时代开展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对应衔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即,第五章建立在第一章分析的基础上,介绍来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观点;第六章建立在第二章分析的基础上,是来自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的观点;第七章是建立在第三章分析的基础上,是来自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的观点;第八章建立在第四章分析的基础上,是来自三个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论坛的观点。相对而言,第六章的内容最为丰富。

下篇题为“数字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制度安排”,分析了除“监管”之外的其他制度。欧盟对消费者隐私和数据保护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因而第九章介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保险消费者权利和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并分析了保险业受到的影响。美国对保险消费者数据和隐私保护采用了部门立法模式,因而第十章介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保险数据安全示范法》的内容及其在各州的实施情况。第九章和第十章对中国正在制定的金融消费者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提升消费者的金融保险素养和一般性素养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减少某些误解。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关注消费者的金融保险素养问题,第十一章分析欧洲保险业对金融保险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和看法,特别关注了数字化趋势。第十二章分析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它是保护消费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阅读本书应注意之处

其一,有主次地看待数字技术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数字技术虽然会给保险消费者带来多种负面影响,但主要还是改善了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状况。例如,数字技术让更多弱势群体获得了可负担的保险(“被排斥”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风险),改善了消费者体验,创造了很多传统风险和新型风险的承保条件,降低了保险运行成本,推动了销售追溯、信息披露等机制的建设,提高了风险预防和损失抑制的能力……

其二,权衡“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有些数字技术的应用在短期内会损害到消费者权益,但是从长期看,通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不断升级技术本身以及形成生态系统,最终会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这需要有一定“前瞻性”和“基于生态视角”的监管。

其三,分析数字技术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应不限于“保险业”。数字技术催生了一些发挥了(部分)保险功能的新型主体,如电商平台、网络互助平台。它们的主业可能并非保险,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这是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国际上没有多少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密切关注。

其四,为了确保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充分受益于数字技术,监管框架应当支持创新。监管框架应当对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降低监管突然或反复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外,需要具备保险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素养,以便对保险数字科技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管。

其五,虽然数字技术发展迅猛,但并非是从无到有的新事物。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Thomas Sargent教授在2018年北京举办的世界科技创新论坛上表示,“人工智能其实就是统计学”。从数据中提炼模式(或称为“数据挖掘”)的做法人们已经使用了好几个世纪,这也是保险业很擅长的工作。对于数据技术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和监管,应当充满信心。

其六,书中的很多观点尚未经过严谨的检验。这主要是缘于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不足。这一方面说明这些观点更多是基于案例或少数经验的初步分析结果,是“启发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学者和出版人应当投入更多的精力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加强严谨的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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