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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保险》(2020年5月)

发表时间:2023-10-12 18:12:00

王向楠 编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发布

 

“普惠保险”的含义和意义

普惠保险(inclusive insurance)是针对保险市场上被排斥或被服务不足的人群的所有保险产品。普惠保险并不对应具体的险种,它强调的是保险的可及性(accessavailability),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享受适当程度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与强势群体平等的机会。普惠保险采用商业可持续性(business sustai nability),区别于社会救济、某些保险扶贫等。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比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更广泛,后者仅是针对低收入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

保险是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基本方法,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保险被认为是实现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30)中提出的17项目标上,保险与其中6项有直接联系——反贫困、食品安全、就业促进、农村和城市发展、灾害救助和基础设施投资,与另外的至少5项有间接相关。而基于银保监会(2018)对普惠金融的分析,发展保险普惠能够促进保险业自身的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引导更多保险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往往发展水平较落后,保险业的正式员工数量有限,机构网店的覆盖率较低,从而大多数家庭和企业未得到保险服务或保险服务不足。不仅如此,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大量保险服务不足的主体。因此,普惠保险是关系到整个零售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话题。当前阶段,发展普惠保险是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发展普惠保险,或者说提升保险的可及性,能助力反贫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某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如改善人口健康状况、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粮食安全。保险人和保险中介都发现了低收入人群的商业潜力,并希望提供创新产品,建立分销合作关系。保险监管者将越来越倾向于寻求管制、提升保险服务可及性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平衡。

 

出版本书的目的

本书以普惠保险为主题,各章原文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独立或合作完成,并由该组织发布。

首先,本书旨在介绍普惠保险的原理以及经营和监管方面的全球实践,进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普罗大众和小微企业,更好地解决居民的风险管理、养老健康财务规划等需求与保险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同时,本书能为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开发欠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市场,提供一些资料。

其次,考虑国内在小额保险、保险扶贫、保险与经济增长等话题上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建议理论工作者更多关注普惠保险这一话题,为中国普惠金融、社会金融等领域研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中国保险业在利用科技、扶贫、缩小地区差距、财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获得了国际保险业的高度评价。不过,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关于普惠保险报告(见本书各章)的案例和经验很少来自中国。中国保险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可以加强向全球宣传中国智慧,提升中国金融保险部门的国际形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了哪些普惠保险方面的研究成果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成立于1994,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目前由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监管当局自愿组成。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实施全球保险业的监管原则、标准和其他支持性材料,也为成员之间交流有关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运行的经验和观点提供平台。该组织与国际金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组织进行协调,一同改善全球金融体系。该组织的宗旨是推进对保险业有效的和全球一致的监管,从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打造一个公平、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并促进金融稳定。

为了支持普惠保险发展及其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2006年起就致力于完成“可及性行事历”(access agenda),继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扶贫协商小组(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小组之后,又成立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小额保险网络组织(IAISMicroinsurance Network)联合工作小组,接着在2009年设立了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

20076月起,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已陆续发布了9篇普惠保险方面的论文,包括5篇探讨型论文和4篇应用型论文。其中,探讨型论文(issues paper)定位于提供某个重要话题的背景材料,描述实践进展和做法,识别监管应当考虑的内容和挑战,并做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之后的规则制定工作的准备资料;应用型论文(application paper)是在探讨相关话题的基础上,更多为监管者提供监管建议和推荐全球已有的对策。截至2019331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探讨型论文和应用型论文共计40篇,普惠保险是第一大话题,占比超过20%

 

本书内容安排

第一章“普惠保险概况”介绍普惠金融市场及其基本要素的基础知识,说明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目标及相关事项,分析创新的基本原则。该章译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小额保险网络组织(IAISMicroinsurance Network)与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210月的探讨型论文《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supporting Inclusive Insurance Markets》。

第二章“普惠保险的经营行为”在介绍普惠保险的市场特征后,探讨了普惠保险经营活动中从保单签订前到保单履行完毕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重要事项,着重分析与“公平待客”有关的保险人经营行为。该章译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普惠金融委员会、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和小额保险网络组织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511月的探讨型论文《Conduct of Business in Inclusive Insurance》。

第三章“普惠保险产品的监管”基于保险核心原则,分析了普惠保险的监管者、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普遍关心的普惠保险产品监管及相关问题。该章聚焦于保险人在产品设计、广告、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实现公平待客所要采取的措施。该章译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小组与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711月的应用型论文《Product Oversight in Inclusive Insurance》。该章内容直接建立在前两章基础上。

第四章“普惠保险中的指数保险”提供了当前越来越地被应用于管理天气和巨灾事件风险的指数保险产品的背景知识,阐述了关键的法律问题,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点(包括产品开发、通融赔付、补贴、竞争与垄断、产品安全等),探讨了指数保险试点项目的若干重要事项。该章译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小组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员单位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86月的探讨型论文《Index-based Insurances Particularly in Inclusive Insurance Markets》。

第五章“普惠保险中的相互、合作和其他社区组织及其监管”介绍了相互、合作和社区组织(MCCOs)的定义、特征和范围,报告了MCCOs的已有规模和发展速度,探讨了在MCCOs的监管中如何应用保险核心原则。该章译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小组与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79月的应用型论文《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utuals, Cooperatives and Community-based Organisations in Increasing Access to Insurance Markets》。

第六章“普惠保险中的数字技术”阐述了数字科技在普惠保险市场上的应用和影响,并提供了有关保险核心原则的应用指引;虽然该章重点在于建设普惠保险市场,但是鉴于数字技术在金融保险市场上日益重要的影响,该章的一些考虑和建议对其他保险市场亦有重要意义。该章译自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普惠金融工作小组与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合作完成的、发布于201811月的应用型论文《The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Inclusive Insurance》。

 

本书为何总提到保险核心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通过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ICPs)为保险业监管提供了一套有效的和全球认可的框架。保险核心原则由监管组织发布,主要是对保险监管、管理、发展等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立法与监管体系和程序提供了依据。因此,“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也可认为是或译为“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也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具体的保险核心原则时,应当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保险业发展状况、金融体系特征、结构和发展阶段以及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网站的公开模块(https://www.iaisweb.org/page/supervisory-material/insurance-core-principles)可以找到整套保险核心原则。除引言(Introduction之外,保险核心原则包括原则(Principle)、标准(Standard)、指引(Guidance3个层次的内容。

国内保险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也很关注保险核心原则,至少出版了4部该主题的中文著作:

1李扬、陈文辉等(2006)分析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介绍了2000年版和2003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继而在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监管框架下总结归纳了国内保险监管的规定和实践,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进行比较、找出差距,最后提供完善中国保险监管的政策建议;

2201111月,中国完成了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FSAP评估团在中方提供的数据、信息、自评估报告和现场评估会谈的基础上撰写了一系列评估报告,英文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翻译了中国遵守保险核心原则与方法的详细评估报告;

3)保险核心原则本身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翻译了从“监管机构的目标、权力和责任(原则1)”到“危机管理中的跨境合作与协调(原则26)”的2011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

4)陈文辉、梁涛、张晓红等(2012)结合2011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研究了中国保险监管的实践,包括监管体系、监管手段(含市场准入与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监管的新领域等)、监管合作与协调等内容。

保险核心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无论其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及复杂程度如何,也无论被针对的保险产品或服务种类是什么。因此,普惠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也适用保险核心原则。本书中提到的“原则#”(“标准#”、“指引#”)均是指保险核心原则(ICPs)的“原则#”(“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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