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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莎"台风呼唤巨灾保险制度(2005年8月13日)

发表时间:2005-11-10 14:23:09

台风"麦莎"已经过去,但其仍给人不少启示。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但到目前为止,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近,台风"麦莎"袭击了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乃至北京地区均深受影响。据相关报告,截至86,浙江省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65.6亿元。各保险公司虽然及时进行了部分理赔,但各方面还是受到巨大的影响,对于未能投保的财产、人员损失很大程度上还得由政府买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但是到目前为止,地震等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巨灾保险业务仍只占了较小的比重,而且,多数自然灾害都属于保单特约承保项目,属于商业保险范围。设立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或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补偿各商业保险公司,无疑可以增加社会承受巨灾风险的能力,扩大投保范围,同时确保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健。因此,大力开展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一项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建立专业的巨灾风险基金

可以建立专业的巨灾风险基金并对此进行严格监管,为巨灾保险制定较为优惠的法律、税收制度。考虑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和对社会的巨大影响,此项承保业务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应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因此,政府应该集中管理巨灾风险基金,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比如,美国等国政府专门就巨灾保险建立了专项保险基金来实现及时、充分补偿,并为当地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大大减轻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理赔的积极性。西班牙在巨灾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上,巨灾保险准备金要单独提取,单独立账。巨灾准备金达到年保费收入的200%后缴税;当巨灾准备金全部用完后,可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资金,国家提供无限额担保;巨灾理赔要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

  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晚,保险体系尚在发展阶段,对于巨灾损失,通常采取国家财政灾后救济和接受部分国际援助的方式。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加上自然灾害的损失巨大性和风险集中性,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地震等风险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有关部门也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这从一个侧面显示了目前巨灾保险的缺失,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保险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西班牙巨灾保障体系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以保险的方式由保险企业来运作,基本保单包括了巨灾风险责任。

  不妨发行巨灾债券

  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扩大巨灾保险承保风险能力和范围。巨灾债券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通常是保险公司),从而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突发事件,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保险人)将运用该笔基金进行理赔。事实上,巨灾债券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以来发展非常迅速,1997年以来发行的30多个巨灾风险债券交易总额达到36亿美元,成功地利用资本市场为巨灾风险提供了保障。在我国发行巨灾风险债券,对于繁荣资本市场、增加保险承保能力,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保险发展时间较长的西方国家,巨灾险已成为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担巨灾损失、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海外的巨灾保险制度,未雨绸缪,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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